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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招[2006]13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评标质量,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 送: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名册由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评标专家分册和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组成。
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主要为重大工程、特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供相应的评标专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
(二)负责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管理;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审核、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评标专家分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地)、省农垦和省森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本系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分册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日常管理;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活动;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二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同时取得国家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且已在相关单位注册。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突出业绩;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省资深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史。
入选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教授级高级职称、国家设计大师、两院院士等技术职称和称号;
(二)担任过两项以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
(三)主持或具体负责过制定或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四)获得一项以上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者两项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
(五)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和论文的。
第八条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站办工作人员,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能进入专家名册。
第九条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材料及设备、建筑经济六个类别,划分评标专家名册各专业(见附件)。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具体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独立地进行评审,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四)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参与起草评标书面报告;
(六)参加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七)本人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情况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八)参加评标时应携带评标专家证书,评标文件上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加盖评标专家印章;
(九)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名册管理部门根据评标需要,定期通过有关信息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发出聘请函。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资格核准程序:
(一)申请评标专家资格采取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通过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通过网上填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打印并签字、盖章后,连同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三)市(地)、省农垦和省森工总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地和系统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四)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名册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和专家印章并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四条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评标专家按其工作所在地(所在系统),进入本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评标专家分册。
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名册管理部门邀请省内外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评标专家分册中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可自行申报进入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
第十五条 一般招标项目应在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难以确定专家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类别,并对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正当的要求;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须持有招标人的委托书;评标专家抽取后,通知被抽取到的专家时,不得告知其参加评标的项目名称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一般应于开标当天从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批准,可于开标前一天抽取。
如果当地或本系统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能满足需要,应当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同意,将抽取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或其他地区。
第十八条抽取评标专家过程应如实作好书面记录,抽取与通知结果由抽取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存入评标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评标专家所属单位与投标人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评标专家所属单位是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的,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一)本人的父母、子女;
(二)本人的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应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清出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签到时应出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核实评标专家的身份,要求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回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本人评标专家印章,评分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一年内3次被抽取到而未能参加评标的,提出警告,暂停评标资格半年;恢复资格后,一年内2次被抽取到而未能参加评标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一年内5次被抽取到而未能参加评标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其评标行为进行评价,并记入其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名册管理部门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从评标专家名册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名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学习和交流研讨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清出评标专家名册,并予以公告:
(一)评标过程中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评标专家接受评标通知后,一年度内有2次迟到、早退或1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
(四)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五)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六)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五年内不准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黑建建[1999]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划分表(暂行)
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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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施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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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房屋建筑工程 |
(010101)建筑工程 |
(01010101)地基与基础 |
(01010102)预应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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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3)建筑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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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4)防腐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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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5)水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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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6)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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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2)装饰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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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3)消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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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4)建筑幕墙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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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5)钢结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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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6)建筑智能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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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7)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01010701)电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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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702)空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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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8)古建筑工程 |
|
|
(010109)高耸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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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2)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 |
(01020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 |
|
(010202)公共广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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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3)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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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4)燃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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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5)热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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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6)园林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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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7)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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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8)地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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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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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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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港口与航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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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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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电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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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矿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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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化工石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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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冶炼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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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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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2)航空工程 |
|
|
(0113)农业工程 |
(011301)农田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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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02)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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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林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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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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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勘 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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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房屋建筑工程 |
(020101)岩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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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2)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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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3)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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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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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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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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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港口与航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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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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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电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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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矿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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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化工石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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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冶炼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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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1)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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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航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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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农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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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林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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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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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设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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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房屋建筑工程 |
(030101)建筑学 |
(03010101)住宅建筑 |
(03010102)商业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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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0103)公共建筑 |
||
(03010104)古建筑 |
||
(030102)建筑结构 |
|
|
(030103)装饰装修 |
(03010301)室内装修 |
|
(030104)建筑幕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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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105)钢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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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 |
(030201)城市规划 |
|
(030202)市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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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03)园林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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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04)道桥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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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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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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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5)港口与航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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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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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电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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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矿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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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化工石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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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0)冶炼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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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1)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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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2)航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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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3)农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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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4)林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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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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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监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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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房屋建筑工程 |
(040101)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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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2)装饰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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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3)消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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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4)建筑幕墙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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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5)钢结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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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6)建筑智能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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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7)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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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8)古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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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09)高耸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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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 |
(04020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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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2)公共广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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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3)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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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4)燃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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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5)热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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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6)林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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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7)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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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8)地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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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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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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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港口与航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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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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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7)电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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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矿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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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化工石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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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冶炼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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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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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航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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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农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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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林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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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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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材料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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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房屋建筑工程 |
(050101)建筑材料 |
(05010101)商品混凝土 |
(050102)机电设备 |
(05010201)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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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02)建筑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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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03)起重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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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04)照明和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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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05)自动扶梯及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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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3)建筑智能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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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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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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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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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港口与航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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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6)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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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电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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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8)矿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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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9)化工石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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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0)冶炼工程 |
|
|
(0511)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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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2)航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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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3)农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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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4)林业工程 |
|
|
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
|
(06)建筑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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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房屋建筑工程 |
(060101)建筑工程 |
|
(060102)机电安装 |
|
|
(060103)装饰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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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 |
(060201)市政工程 |
|
(060202)园林绿化 |
|
|
(0603)公路工程 |
|
|
(0604)铁路工程 |
|
|
(0605)港口与航运工程 |
|
|
(0606)水利水电工程 |
|
|
(0607)电力工程 |
|
|
(0608)矿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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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9)化工石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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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0)冶炼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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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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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航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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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农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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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林业工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