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7-24 阅读次数: 】
项目名称:哈尔滨城发投集团融资授信项目(第十九批)
项目编号:哈融资(2026)第0109号
内容如下:
现将本项目公告中的“通用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下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金融机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3.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但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和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均被拒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同城设立的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需具有同等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权限且能同时开展业务。
4.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须有省级(或市级)分行的授权书,能独立开展业务的省级(或市级)分行无需提供。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变更为“通用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下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 金融机构须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业务许可证。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许可证》;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 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证券业金融机构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但同一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与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均被拒绝。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其在同城设立的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以及证券业金融机构总公司或其在同城设立的分支机构(含总公司经营相关业务的直属部门),均应具备同等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权限,且能够同时开展业务。
4. 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须取得省级(或市级)分支机构出具的授权书(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级或市级分行,证券业金融机构为省级或市级分公司);如该省级(或市级)分支机构自身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则无需提供授权书。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将本项目公告中的融资项目信息:“包1利率上限(每年):不超过3.5%/年”变更为“包1利率上限(每年):不超过4%/年”
本变更公告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联系方式:
1.委托人名称:哈尔滨城发投集团权属公司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方式:13101617278
2、委托人监督部门:哈尔滨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11号
联系人:刘桐
联系电话:0451-87395135
3.组织机构
名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号
项目联系人:侯经理
联系方式:0451-58709605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451-84642034。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700005。